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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作者:叶生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7日 点击数:

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

一、审计机关接受委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主要审计与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情况:

1、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任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或者所任职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

2、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3、重大经济、经营决策情况;

4、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

5内部管理状况;

6、被审计主要负责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党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侧重于审计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情况;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侧重于审计任职期间的宏观经济管理情况。

二、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工作目标(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业务资料;

3、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提供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

4、与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2、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3、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向有关部门申诉;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四、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并负有下列义务:

1、提交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2、提供审计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

3、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五、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主要负责人的依据。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将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xy_tzb 文章录入: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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